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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驳回复审外置审查依据专利法要求,专利复审联合会理应将经方式审查及格的复审请求书连在原申请办理案卷一起提交做出驳回决策的原审查单位开展审查,这类审查称为外置审查。依照审查手册的规定,除独特状况外,原审查单位一般理应在自接到案卷后一个月内进行,做出“外置审查意向书”。
3、专利驳回复审合议审查在合议审查全过程中,合议校核复审请求书、申请办理案卷和原审查单位的外置审查建议开展全方位的科学研究。合议审查中,合议组一般仅对于驳回决策所根据的理由和证据开展审查。合议组到合议审查中发觉审查文字中存有得以用在驳回决策做出前已告之过申请者的别的理由以及证据给予驳回的缺点,或是存有驳回决策未强调的显著实际性缺点或与驳回决策所强调缺点特性同样的缺点,则能够 对与之有关的理由以及证据开展审查,而且经审查评定后,理应根据该理由以及证据做出保持驳回决策的审查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