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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版权侵权行为的,理应根据状况,担负终止版权损害、清除危害、道歉、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另外危害版权集体利益的,能够由著作权行政管理学单位勒令终止版权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收走、销毁版权侵权复制品,并可惩处处罚;情节恶劣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学单位可以收走适用于制作版权侵权复制品的原材料、专用工具、机器设备等;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处罚:
没经著作权人许可,拷贝、出版、演出、播映、广播节目、汇编、根据信息网络向群众散播其作品的,此方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出版发行他人具有特有出版权的书籍的; 没经演出者许可,拷贝、出版录有其演出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根据信息网络向群众散播其演出的,此方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没经录音录像创作者许可,拷贝、出版、根据信息网络向群众散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此方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没经许可,播发或者拷贝广播节目、电视机的,此方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没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蓄意绕开或者损坏支配权人为因素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用的维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支配权的技术性对策的,法律、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没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许可,蓄意删掉或者更改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支配权管理电子信息技术的,法律、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制作、售卖假冒他人摘要的作品的。